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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江油市方水镇中心村村民陈某某将火药枪一支、枪身一支及其它物品抵债给被告人李某某使用。2020年7月6日,上述枪支被江油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从李某某家中查获的2支“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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