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5********,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浙江省苍南县人,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8********,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系“LQB美好生活”QQ群中的群成员。2019年11月份,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向该QQ群内转发含有淫秽色情视频,供“LQB美好生活”QQ群中约400个网友浏览分享。经凭祥市公安局鉴定,郭某某转发的60个视频中含有56个淫秽视频,李某某转发的52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卢某某转发的56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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