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5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石城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14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4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廖某某) 途经***国道赣州市石城县**镇***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赣B*****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廖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送李某某、廖某某到石城县人民医院就诊,公安民警处警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随即提取了李某某的血样。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理化检验报告书;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刘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斌
检察官助理:蒋淑萍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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