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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评论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津K****号小型轿车沿着安国市药华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衡北大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头东尾西等红绿灯的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血液鉴定酒精含量为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俊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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