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屯**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秀河线行驶至980KM+100M曲靖市沾益区宣天公路施家屯收费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并送检,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委托书及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居住于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屯**村**号,电话号码1592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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