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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9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号,现住惠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4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LBD****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黄某某从惠东县白花镇往惠东县平山方向行驶,行至S356线97KM+200M处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惠东县平山方向往惠东县白花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赣C0****号牌(套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0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随后被带回惠东县公安局白花中队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尧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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