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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金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2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8********,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号20131212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8428因犯开设赌博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街道**村**号。2014年3月6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7年5月31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甲、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至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甲、许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新河镇北闸村灵山乡山上以及路桥横街、椒江等地山上开设赌场,纠集多人以“三明”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二十四日,期间平均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七千元左右,共抽头获利168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选定场地、召集赌博人、抽头等。被告人金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开车接送赌博人、为赌博人引路等。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望风,参与时间六天,个人获利6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9日在温岭市新河镇北闸村灵山片133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甲于2020年4月9日在温岭市新河镇新河中学附近一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碧中海门口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车辆轨迹、天网监控截图、金某甲轨迹说明、通话清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姜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金某甲、许某某和同案犯王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甲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许某某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甲、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许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金某甲、许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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