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省如皋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南通市开发区**街道**店实际经营人,住南通市崇川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于2020年2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曹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1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8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苏FQ****汽车途经南通市港闸区长江北路路段时,无意中对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苏FC**** 汽车进行别车,引起被告人李某某的不满,李某某遂驾车在后方追逐被告人曹某某。在两车行驶至江海大道高架路段时,被告人曹某某为摆脱后方行驶的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对李某某别车并将其逼停在越江路口下高架处,后两车均驶离高架。随后两车行驶至江海大道越江路口东侧地面路段时,被告人曹某某为阻止被告人李某某上高架,再次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别车,李某某遂加速欲从左侧上高架继续追逐曹某某,致两车发生碰撞并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苏FQ****汽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3634元,苏FC**** 汽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72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在城市道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仕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20年4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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