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号,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号。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处于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17年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多次吸食毒品,被执行社区戒毒三年,从2017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福英,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健,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事实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在岳池县境内实施高利放贷,被告人李某某出借高利息借款,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指示对借款人采取跟守、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给予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一定酬劳。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有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被告人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王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3月,王某甲以高利息(每万元日息两分)先后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10余万元,偿还5、6万元,后无力还款,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找到王某甲,为催其还款,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三人将王某甲带至**酒店,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在酒店对王某甲进行跟守,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甲家中、王某甲姐姐家中继续对其跟守,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甲同吃同住数十日,采取跟守、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向王某甲施压,催要欠款,王某甲迫于无奈,筹款5万元还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方才让其离开。期间,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王某甲家中因还款事宜与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某对王某甲进行殴打,王某甲的母亲拨打报警电话,经民警现场处理未果。
(2)贺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贺某甲以高利息(每万元月息一角、一角五、日息两分不等)先后数次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20余万元,后无力还款。2019年4月的一天,贺某甲在城南工商所与朋友姚某某吃饭时被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甲遇见,随即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杨某甲对其进行跟守,滋扰、纠缠、威胁等,向贺某甲施压,催要欠款,期间贺某甲的父亲贺某乙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调解未果,被告人李某某继续施压后贺某甲迫于压力向姚某某借款后向被告人李某某还款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才让其离开。
(3)代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期间,代某某以高利息(每万元日息两分)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3万元,后无力还款,向被告人李某某写下5万的借条。为索要欠款,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在代某某位于**路**号**栋**单元**的家中居住数十日,采取跟守、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向其催要欠款,向代某某施压,催要欠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代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将代某某家中的电脑显示屏、紫砂杯、装饰品等物品损坏,代某某的前妻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民警调解处理未果。
(4)余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期间,余某某以高利息(每万元月息六分)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6万元,因无力还款,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将余某某带至余家河公园对其进行威胁催收,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将其带至**宾馆共同居住三日,采取同吃同住跟守、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向其催要欠款,余某某迫于压力联系家人送来5万元后,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才其离开。
(5)胡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期间,胡某某以高利息(每万元日息两分)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5万元,因无力还款,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在岳池县**网吧找到胡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其带至**茶楼、**宾馆等地,与其同吃同住两日,采取跟守、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向其催要欠款,两日后,胡某某迫于压力联系其家人送来5万元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才让其离开。
(6)杨某乙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期间,杨某乙以高利息(每万元月息一角两分)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1万元,杨某乙为其朋友“陈某某”担保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2万元,因杨某乙、“陈某某”无力还款,杨某乙外出务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杨某乙家向其家人催收,2018年4、5月份,杨某乙返家,被告人李某某开车经过发现杨某乙在家后,与刘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一同上门,采取跟守、纠缠、滋扰、威胁的方式催收,杨某乙迫于压力借款后向被告人李某某还款4.3万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才离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冲进杨某乙家中拿到菜刀后将杨某乙家房门砍烂并迫使杨某乙写下5万元的欠条。
(7)王某乙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吴某某向杨某丙(另案处理)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一周,利息3000元,后吴某某无力还款,杨某丙多次打电话找吴某某、吴某某母亲王某乙索要借款未果,2016年7月4日下午14时,杨某丙邀约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到王某乙开的**造型对王某乙进行催收,因王某乙及丈夫决绝还钱,杨某丙和被告人李某某便将店内的座机电话砸烂,接着二人又将店内的椅子摔在理发柜子将店内理发的顾客赶走,并声称随时过来砸店,随后杨某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离开。
(三)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8)郑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郑某某以高利息(每万元月息七分、月息一角、日息两分不等)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50余万元,偿还40余万元后,因无力还款,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岳池县**酒店茶坊找到郑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取跟守、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向其催要欠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抓起凳子试图殴打郑某某,被郑某某朋友黄某甲拦下,后经黄某甲调解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方才离开。
(9)杨某丁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期间,杨某丁以高利息(每万元日息一分)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借款3万元,偿还2万元后,因无力继续还款,被告人杨某甲在岳池县九龙镇**幼儿园遇到杨某丁后,被告人杨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采取跟守、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向杨某丁催要欠款,后经杨某丁亲友送来2万元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才让其离开。
(10)代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因代某某朋友邓某某因向蒋某某、杨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借款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代某某承诺替邓某某还款,2017年4月12日下午,杨某戊邀约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童某某”等人,采取跟守、滋扰、威胁等方式对代某某进行催收,并到代某某家中长时间敲门,后代某某家人报警后,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才离开。
(11)舒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XD****号牌汽车在**城十字路口与舒某乙驾驶的川XB****号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舒某乙叫来其弟弟舒某甲帮忙处理事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强行坚持私了未果,舒某甲不同意,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对舒某甲进行殴打,双方发生互殴,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协商处理。
(12)文某某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6 月17日凌晨0 时许,文某某驾驶川XC****送人到**大门口下车时,与杨某己驾驶的号牌为川RK****起亚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在协商时未达成协议后,后杨某己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某打等人帮忙解决此事,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赶到后,被告人李某某对文某某进行殴打并追打,出警民警赶到后,被告人李某某仍不听民警警告,继续对文某某进行追打,直至被增援民警制服。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四川省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隔海广场附近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岳池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长期高利放贷,为催收债务,安排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犯罪团伙,该团伙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标准,故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多以跟守、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非法追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法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应当依法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婧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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