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6月13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6年9月13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5日将本案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平潭县**号**巷子处,见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平潭8057A的红色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购买价格为人民币308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潭县**镇**庄**号附近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带条纹拖鞋1双、红色条纹和灰色拼接短袖T恤衬衫1件;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岚市监价认[2019]118号);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祁某某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指认照片、监控视频、通话录音;
9.其他证明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0)润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书、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电动车1部,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守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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