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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5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5年3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经本院2015年3月16日批准,同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8日15时许, 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村朱某甲超市门口,因座位一事与邻居姜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告人朱某某将姜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致姜某某因外伤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照片;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与姜某某在相互厮打中,致姜某某倒地头部受伤,并诱发其心脏病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事发后能主动报警,在家等候接受处理,应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萌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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