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号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 月20 日17 时15 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 的黑色英伦牌小型汽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撞向道路中间护栏,造成小型轿车受损、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市交警支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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