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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武汉市蔡甸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 月20 日17 时15 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 的黑色英伦牌小型汽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撞向道路中间护栏,造成小型轿车受损、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市交警支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7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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