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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村**组**号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2019年1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A的小型轿车由本市油榨街经东二环、北京东路往未来方舟方向行驶(途经快速路),当行驶至北京东路与崇义北路交叉口2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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