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余***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借钱做收粮食生意为名,向周某某借款36万元,后仅将其中103200元用于收粮食,剩余256800元用于还债,事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三十一本;
2.书证: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虚构借款用于收粮食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账本三十一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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