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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长,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楼**号,现住老河口市**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独自一人在老河口市区一餐馆用餐时饮酒。饭后,曹某某驾驶白色鄂F****1哈佛牌小型汽车从餐馆出发,沿北京路向北行驶至老河口市二小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交警将其带至老河口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光盘2张;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朱源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园,联系方式1526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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