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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陈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阿三”、“水牛老表”),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2020年4月29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德生(绰号“肥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街**号。2010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7年9月9日因吸毒被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7年9月24日因吸毒被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3年;2020年4月28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沛贤(绰号“大旧”),男,1966年**月**日出生,澳门身份证号码7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加野度**街**号地下。2020年5月8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9日因吸毒成瘾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社区戒毒3年。2015年2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发疯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2011年9月16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强制戒毒2年;2014年4月30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强制戒毒2年;2020年4月27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叶德生、刘沛贤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7月14日交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被告人陈某某。每次陈某某联系曹某某购买冰毒,曹某某收取钱款后,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将冰毒交给陈某某。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用于购买冰毒的钱款,具体如下:2019年11月18日收取500元,2019年11月25日收取1200元,2019年12月1日收取500元,2019年12月16日收取2200元,2019年12月27日收取1000元,2019年12月28日收取3700元,2020年1月7日收取500元,2020年1月18日收取1000元,2020年1月19日收取2000元,2020年2月19日收取2000元。

2.2020年3月27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被告人刘沛贤购买冰毒。刘沛贤收到钱后联系被告人叶德生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叶德生2200元。次日,叶德生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房内将3小包冰毒卖给刘沛贤,将另外3小包以1500元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同日,刘沛贤在佛山市**镇**酒楼附近,将3小包冰毒卖给刘某某。

3.2020年4月7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刘沛贤购买冰毒。刘沛贤收到钱后联系叶德生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叶德生1500元。4月8日,吸毒人员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给叶德生购买冰毒。叶德生收到钱后,于4月8日微信转账2000元给曹某某购买冰毒,并与曹某某商议以每小包400至500元的价格购买15小包冰毒。后曹某某将15小包冰毒和桂花树苗放在一个蛇皮袋内,并驾驶桂A75****号牌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镇**饭店附近将冰毒卖给叶德生。交易时叶德生以毒品量少为由,其二人将交易数折算为14小包。4月9日下午,叶德生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房内,将其中的3小包冰毒卖给郭某某。同日,叶德生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附近将3小包冰毒卖给刘沛贤。刘沛贤收到冰毒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农庄,将所购的3小包冰毒卖给刘某某。

4.2020年4月2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刘沛贤购买冰毒。刘沛贤收到钱后联系叶德生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叶德生2000元。叶德生收到钱后,联系曹某某购买冰毒。当晚,曹某某将1包约5克的冰毒卖给叶德生,并驾驶桂A75****号牌小汽车搭载叶德生至佛山市顺德区**桥附近一仓库,叶德生下车将1包约5克的冰毒卖给刘沛贤。4月25日,刘沛贤将购买上述冰毒的余款1000元微信转账给叶德生。同日12时许,刘沛贤在江门鹤山市**私房菜馆处,将所购的部分毒品卖给刘某某。同日16时许,叶德生将所收款项中2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曹某某用于支付所购冰毒,剩余200元用于个人花销。 

5.2020年4月25日18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曹某某购买冰毒。曹某某收到钱后驾驶桂A75****号牌小汽车至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村口,将1小包冰毒卖给陈某某。

6.2020年4月26日16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曹某某购买冰毒。曹某某收到钱后驾驶桂A75****号牌小汽车至佛山市顺德区**镇**村村口,将3小包冰毒卖给陈某某,并收取陈某某现金1200元。随后曹某某、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曹某某小汽车内查获现金1200元,从陈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3小包冰毒分别重0.71克、0.72克、0.83克,经鉴定,3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叶德生、刘沛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房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2020年3月28日,容留叶德生、郭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3月29日,容留郭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4月8日,容留叶德生、郭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4月25日,容留郭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叶德生、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叶德生、刘沛贤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次,扣押到毒品甲基苯丙胺2.26克;叶德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刘沛贤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德生、刘沛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叶德生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叶德生、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志萍

检察官助理:徐彦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叶德生、刘沛贤、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9张,优盘1个;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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