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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6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和10月,被告人曲某某分两次均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两包冰毒,共约0.4克。

2019年10月,被告人曲某某以290元价格卖给赵某某冰毒一包,重约 0.2克。

2019年10月,被告人曲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定襄人,在内蒙通辽打工)10克冰毒。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曲某某居住处搜出一包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日,开鲁县公安局在李某某处扣押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鹏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定襄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60350****)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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