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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河市**煤矿**,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村。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黑加公路S302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黑加公路S302与金三角路交叉口处时,与唐某某驾驶的黑N****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曲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曲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8.7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66mg/100ml。经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唐某某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曲某某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侦查,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曲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曲某某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唐某某驾驶黑N****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曲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唐某某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唐某某、陈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红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曲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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