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路**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至今,在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如家酒店207房间内,被告人易某某利用电话网关、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电信诈骗,诈骗被害人程某某、王某甲、易某某人民币3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办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员电子档案、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王某甲、易某某陈述;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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