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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明某某盗窃、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明鹿儿,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5********,回族,半文盲,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2019年3月6日涉嫌盗窃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2199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村**队**号。2019年3月6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明鹿儿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11日、9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明鹿儿在固原市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先后四次盗窃汽车电瓶18块。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19600元。

1.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明鹿儿在固原市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正荣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门口盗窃停放在该处三辆卡车的电瓶6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200元。

2.201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明鹿儿在固原市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大地轮胎门口盗窃两辆“陕汽轩德”自卸车的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000元。后其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附近半挂车的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400元。

3.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明鹿儿盗窃被害人海某某停放在固原市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7号楼附近半挂车的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600元。后其又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在附近半挂车的电瓶2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00元。

4.2019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明鹿儿用随身携带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金凯盛服务公司门口半挂车上的2块电瓶拆卸后,将电瓶搬至该车后方停放的红色翻斗车后轮胎下,欲再次盗窃该红色翻斗车上电瓶时,被正在巡逻的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200元。

被告人明鹿儿盗得前述电瓶后,除第四起事实中未及时销赃即被抓获外,均将所盗电瓶拉回家中,卖给在其家中租住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电动车、扳手、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马某某、党某某、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海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明鹿儿、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辨认笔录:被告人明鹿儿、杨某某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明鹿儿、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鹿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鹿儿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明鹿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明鹿儿在二年以上两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明鹿儿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银滩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46953****.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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