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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8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20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携带改锥、强光手电等作案工具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北侧辅路,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晋A****N号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毁,盗窃车内1台戴尔外星人牌笔记本电脑、1台富士牌相机、1台佳能牌相机及相关配件、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副苹果牌蓝牙耳机等物品。后被告人通过“**”交易平台将盗窃所得的两台相机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赃款用于归还信用卡和贷款等用途。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及汽车后备箱分别起获涉案2台笔记本电脑、耳机等物品,从山西**速运有限公司扣押涉案佳能牌相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涉案富士牌相机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7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耳机等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询问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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