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分公司**桥投递部员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超市**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成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13日被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河桥附近遇交警检查时,逃避检查,后被查获。经检验,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1mg/100ml。
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超市**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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