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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0时许,李某甲醉酒后 (138.40mg/100ml)持C1本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沿新兴街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小区门口东侧时,与沿新兴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已赔偿李某乙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利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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