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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念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男性,1968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68050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大水井乡革来村委会****号,罗平县异地扶贫搬迁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点****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念**窜至罗平县异地扶贫搬迁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点****号王**家门口,乘王**家中无人,推门入室进入王**家卧室、厨房实施盗窃,在厨房内盗窃得价值20余元的味精、大米,在盗窃过程中被王**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返还给被害人的味精、大米;2.被害人王**陈述;3、被告人念**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称量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节。被告人念**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念**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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