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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玉某市**镇**村河道旁通过提供桌椅、麻将牌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供赌博人员宋某某、吕某某、阚某某、徐某乙、黄某乙等人以“小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何某某帮助收取抽头。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参与开设赌场14天,期间抽头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参与8天,参与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到玉某市公安局清港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玉某市**镇**村**号的暂住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
2.证人宋某某、吕某某、阚某某、徐某乙、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何某某结伙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玉某市。
2.案卷2册、光盘4个。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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