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小**幢**号。2001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暗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被告人徐某某行至青田县**街道**路**号,非法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居住的青田县**街道**路**号**室**,其在**室内翻找财物但在未取得财物的情况下离开,离开后又起犯意回到**室准备盗取财物,在翻找财物时被正好回家的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徐某某遂逃跑,在逃至**路**小巷时,被被害人抓获,随后被带回至**路**号楼下,被告人徐某某趁被害人上楼查找是否有财物丢失时再次逃跑。后被告人徐某某因害怕便又返回,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同被害人一起等候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走。经现场勘查,青田县**街道**路**号**室防盗门门锁内有一条锡纸,门框处有撬痕。经检验,送检的锡纸表面擦拭拭子检出STR分型结果无法分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锡纸1张;
2书证:户籍信息、侦查报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件结论告知单、监控视频轨迹图、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冯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附卷光盘4张、U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但未盗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岳松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岳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