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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人员,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村**号,暂住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在本市福田区盗窃电动车电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坊**小学北外墙**充电桩,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处充电的电动车电池(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二、2019年9月22日下午16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街充电桩,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该处充电的电动车电池(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三、2019年9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门口的**充电柜,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该处充电的电动车电池(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四、2019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坊**小学**充电桩,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该处充电的电动车电池(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2019年9月30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村**栋旁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终止通知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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