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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徐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以9000元钱购买**镇**村林场“上夫岭”山场的杉树。于2019年8月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砍伐了此山场的所有杉树,之后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乐安县人(没有联系方式)。经丰城市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所砍伐树木的情况进行鉴定,伐区采伐面积8.45亩,亩蓄积4.5立方米,采伐蓄积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文某某、徐某甲、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熊鹏

检察官助理:辛丛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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