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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天津市东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同年5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公司办公室内,受被害人王某某委托,使用王某某手机为其办理银行贷款,从平安银行APP平台贷款共计人民币457000元。后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5月1日至5月10日间,通过操作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贷款所得457000元全部秘密转移,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余款被其挥霍。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受托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共贷得人民币35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将其中292500元出借给张某某。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轩**号底商“**地产”店铺外,以帮助李某某到法院起诉张某某索要欠款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挥霍。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丰乐路18-1号古镇家宴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另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然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4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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