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违法犯罪经历: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违法犯罪经历:无。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至12时许,使用自制的禁用工具(自制电鱼机、抄网)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解放村二组的河内进行非法狩猎,共非法狩猎“中国林蛙”227只,经鉴定为“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路野生动物、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强某某、杨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4.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工具、非法所得的照片。
(三)鉴定意见:吉森证司鉴所[2020]环损鉴字第255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强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0〕219、220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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