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张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永平路**副食经营部内,以微信兑换现金1500元为由,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张某某拿出来放在桌子上的1500元现金抢夺走后离开现场。2020年9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1500,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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