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模仿网上“1100万杀猪盘”案例的诈骗方法,准备了手机、微信账户、赌博平台等作案工具,后租用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火车站附近的租房实施诈骗。
2019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虚假的微信账户在“19楼”网站上发布征婚的帖子,以顾某某的名义结识被害人毛某某。尔后,被告人张某某虚构有购买彩票的内幕消息、保证赚钱的事实,并提供自己的账号让被害人毛某某试玩赢钱,骗得被害人毛某某的信任并注册了账号。同年8月17日,被害人毛某某将人民币80万元转入了平台客服提供的账户里(该账户系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的“洗钱方”提供)。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站的后台将被害人毛某某账号余额改成人民币80万元,后丢掉手机等工具,断绝与被害人毛某某的联系。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与“洗钱方”约定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的凤山山顶取钱,并联系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前去取钱。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前去从送钱人处取得一只黑色塑料袋(内有人民币约70万元),并藏于家中衣柜内。几日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的41万元人民币转移到其弟媳林某某家的保险箱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人民币41万发还给被害人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莫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桐庐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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