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乡**村**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9时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号为甘A***** “嘉龙”牌轻型货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厂门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孟某甲发生碰撞,致孟某甲受伤,被害人孟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孟某甲因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创伤性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终因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死者孟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211101.9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56101.9元,个人赔付55000元),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死亡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孟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芸芸
书记员:田 蓉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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