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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张某乙等3人非法拘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睢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3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3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向孙某某索要合同保证金,在睢县中心大街某某洗浴中心、某某宾馆、张某乙的厂房、 某某社区一车库内等地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某,时间长达十五日。期间三被告人等多人对其进行看管、跟随、控制手机等限制其人身自由。2015年5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已受理张某甲、张某乙对孙某某合同诈骗案的控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联营合作协议、现场照片等;

2、证人路某某、陈某某、司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林峰

2015年9月25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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