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职工,原系内蒙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管理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开发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户,现住址同户籍地。于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内蒙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品牌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报销差旅费为名,采取提高与某某公司合作的北京**广告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报价的方式,骗取**公司钱款共计19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友向**公司退赔赃款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北京**广告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张某某银行流水、退赔情况等书证;朱某某、郭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19万元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取得受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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