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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绑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绑架罪,经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7日晚8时许,张某某(已判刑)的女朋友袁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被他人抢走几百元钱,便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及方某甲、成某某、方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到通山县滨河苑老吉网吧寻找抢钱的人。在网吧二楼,张某某、成某某、张某某三人对正在上网的人进行查看,正在上网的徐某甲看了张某某一眼,张某某认为徐某甲骂他,于是就将徐某甲强行从网吧二楼拉到一楼门口人行道,责问徐某甲为什么骂他,徐某甲否认,于是张某某等人便对徐某甲大打出手。徐某甲朋友徐某某前来劝架,也被张某某等人殴打,徐某某见他们人多势众,手中有刀,便跑了。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将徐某甲强行押走。当行至九宫人家餐馆时,张某某提出走大路危险,怕路人报警,于是他们就从九宫人家旁边的巷道内进入兴业街。进入巷道后,张某某便对徐某甲说:“你朋友我刚才找他他还要跑,你现在打电话给他,就说已经没事了,叫他拿1000元钱到兴业街红绿灯下面来。”徐某甲不愿意打电话,哀求张某某将其放掉,称其身上有90元钱给张某某。说完,徐某甲从身上拿出90元钱,被告人张某某一看见钱就将钱抢到自己手中,接着又叫徐某甲与其朋友打电话,徐某甲被迫与其朋友徐某某打电话,并让徐某某准备1000元钱送到兴业街红绿灯处,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王某某、方某乙、程某某去巷口拦出租车。出租车来后,张某某王某某押着徐某甲乘出租车到达兴业街红绿灯时,正好看见被程某某叫来的阮某某,王某某便叫阮某某上车同往。当车子行至通山县信用联社对面时,张某某看见徐某某正在骑摩托车,就叫出租车停下来,打开车门抽出砍刀准备砍徐某某。徐某某见状加大油门逃跑。被告人张某某见徐某某骑车逃跑,又急忙上车追赶。他们从新城一直追到月亮湾,又从月亮湾追到原检察院门口,还是没有追到徐某某,最后在原检察院门口下了车。张某某见没有追到徐某某,十分气愤,对徐某甲进行殴打泄愤,经王某某、阮某某劝解方才罢手。随后,张某某张某某、阮某某押着徐某甲走到鑫达建材城门口,看见方某甲、方某乙、成某某、汪某在程某某店门站着。会面后,张某某、方某甲、成某某、阮某某将徐某甲带到建材城后面巷道内,张某某对其三人说:“你们把其看管好,我有事出去商量一下。”约20分钟后,张某某张某某又来到建材城后面巷道内,张某某对徐某甲说:“你快点与亲戚朋友联系,叫他们送1000元钱来,如果不送钱来就剁你一只手。”王某某接着说:“不许报警,否则你就惨了。”过了几分钟看到没有回音,方某甲便对徐某甲讲:“你跟老子少啰嗦,不打电话就一石头砸死你。”在这极大的恐吓下徐某甲只好又与其多个朋友联系。晚上12时许,徐某甲的手机信息显示,钱已准备好,取钱地点在通羊镇马槽桥。张某某确认后,安排张某某、方某甲、成某某坐梁某某的出租车到马槽桥取钱。三人达到后,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凌晨1时许,张某某在确认钱到手后将徐某甲放走。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通山县通羊镇摩卡KTV被通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张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徐某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3.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利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志功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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