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街**号**幢**单元**号。2005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至同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寻找未关好车窗的车辆,用手伸进车窗,将车门打开,多次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135********、182********转账赎回被盗财物,敲诈勒索被害人的钱财。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1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的川******的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内的公文包、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400元赎回被盗财物。
2.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6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川******的轿车内的黑色手提包、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等财物,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转账800元赎回被盗财物。随后,被害人李某某为了取回财物,迫于无奈,向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800元后,拿回被盗财物。
3.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7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此的轿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200元赎回被盗物品。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在地下停车场6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此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内的行驶证、保险单、加油本等物品,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300元赎回被盗物品。随后,被害人陈某甲的丈夫为了取回物品,迫于无奈,向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120元后,拿回被盗物品。
4.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7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此的白色越野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100元赎回被盗物品。
5.2020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地下停车场内,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此的中华牌越野车内的黑色手提包(包内有驾驶证、行驶证)和价值为2900元的奥迪车钥匙,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300元赎回被盗财物。
6.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3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冷某某停放于此的川******的轿车内的驾驶证、ETC芯片、洗车券等财物,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300元赎回被盗财物。之后,被害人冷某某的丈夫张某乙为了拿回财物,迫于无奈,向其支付宝账号转账50元后,拿回被盗财物。
7.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内江市经开区英伦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6栋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川******的白色奇瑞牌越野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房产证,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转账1000元以赎回被盗物品。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在地下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于此的川******的灰色斯柯达牌轿车内的价值为1096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为3460元的手珠一串、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及现金62元,并留下纸条要求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转账1000元赎回被盗财物。被害人陈某丙向其支付宝账号先后转账95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归还了除手珠以外的被盗物品。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手珠销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手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谭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陈某乙、曾某某、张某甲、钟某某、陈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搜查证、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世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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