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回迁楼**-**-**,无业。2019年9月26日因打架斗殴被武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因发现前夫王某某给其母亲刘某某1000元钱发生争吵,张某某到衡水市**家属院刘某某租住处要钱,刘某某不给且离开家。被告人张某某非常气愤,其为发泄内心的不满情绪,把南侧卧室床上的褥子、单子等扯到地上,并用打火机把单子点燃,并摔砸室内物品。为进一步泄愤,张某某又用打火机将北侧卧室内刘某某两件大衣点燃,因大衣点燃后产生黑色飞沫,张某某难以忍受遂用水将其浇灭。后张某某被赶来的雷某某等人劝阻离开。17时左右,附近邻居马某某发现刘某某租住处着火并报警,随后赶来的消防部门将大火扑灭,大火造成室内一片狼藉,烧毁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市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警大队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雷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家中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平
代理检察员:代振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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