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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会昌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赣B****小轿车载着陈某某沿会昌县**镇**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与**大道交叉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堆放在路边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电线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某指使陈某某冒名顶替。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功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家,手机187********。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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