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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9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2**)行至本市**镇**村道**警务区对出路段时停车与熟人闲聊,约2分钟后驾车起步,准备往G107国道方向行驶时,遇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岁)从**村**巷往G107国道方向步行过来,过程中张某某车头与杨身体发生碰撞,右前轮从杨身体碾压而过致杨受伤,张立即送杨到医院救治,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打电话报案。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监护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杨家属达成协议,由张某乙保险限额外赔偿8万元,得到杨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敏婷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内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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