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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院批准,于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西县**路**村南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倪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倪某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倪某某户口簿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现场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致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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