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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集资诈骗案、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东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东营**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偿还其个人债务,注册成立东营**投资有限公司,其明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以该公司之名,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为让客户相信其经济实力,张某打着代济南**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幌子,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息、高额利息回报。张某将骗取的资金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采用将后续投资人的投资款还前期债务,资金空转的方式,扩大被骗受害人范围。张某除将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到期本金、利息外,其余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和维持公司运转。至2018年10月案发为止,已查实致使67名投资受害者被骗520011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在东营**有限公司从业期间,明知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参与东营**有限公司的集资行为,收取集资款,代公司签订合同,共参与吸收公众资金6879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融资,以高额利息为手段诱骗投资者,非法占有集资数额为520011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涉及参与实际融资6879260元,其并不知晓张某的诈骗意图,无占有投资款的主观故意,也未将投资款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长贵

2019年7 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

3、物证记录本二本,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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