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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辩护人林建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昆山贩卖卷烟。2019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E5****牌号轿车在昆山市**镇**小区**栋**号车库搬运卷烟时被昆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天,昆山市烟草专卖局先后在昆山市**镇**小区**栋**号车库、昆山**镇**小区**栋**号车库、苏E5****牌号轿车上以及停靠于昆山市**小区地下车库的苏E3****牌号面包车上起获被告人张某某储存的用于销售的中华、云烟、苏烟等品牌的卷烟合计3441条,货值共计人民币752580元。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卷烟(照片);

2.书证:昆山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

6.昆山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货值人民币7525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杜志辉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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