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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6********,江西省上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祠堂**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6********,江西省上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祠堂**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22002********,江西省上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县**镇**村**里**号,暂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路**旅社旁出租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1日被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非法偷渡出境到缅甸国。在缅甸国期间,三人商议返回中国。8月17日,三人在他人的安排下从缅甸国勐波县非法偷渡入境到中国,后乘车抵达孟连县**镇。8月18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在孟连县***酒店被民警抓获,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的供述;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在罪行被发觉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询问中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钊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光盘8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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