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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4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周某某、郑某某、许某某、魏某某(均已起诉)、董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网络上利用微信、闲聊软件和老铁牛软件开设赌场,拉不特定赌客进该赌场进行赌博,每天按照规则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廖某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在老铁牛软件中的俱乐部(ID:709304)创建房间,并点对点与赌客进行结算,并根据指定规则进行抽头渔利。廖某某从中获利4万多元。

2019年7月5日民警在湖北省应城市将廖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王某某、李某某、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729****。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材料六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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