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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农民,住陇西县********。无前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拘留三日,同年12月6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甲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渭阳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嘉峪关烤肉店”门前时与丁某某驾驶停放在路北的甘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康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由被告人康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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