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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卢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3********,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办事处**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村**号,现住任丘市**小区**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现住**办事处**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卢某某、陈金广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因嫌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放在任丘市老裕华市场北门小广场的轿车妨害三人甩鞭子,遂将二被害人的两辆车共八条轮胎外侧扎毁。经鉴定,被损毁轮胎价值人民币5740元。

2020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因嫌被害人宗某某、李某某停放在任丘市老裕华市场北门小广场的轿车妨害其甩鞭子,遂将二被告人的两辆车七条轮胎扎毁。经鉴定,被损毁轮胎价值194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图片;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扎轮胎图片、被毁损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闫某某、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供述;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图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卢某某、张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筱红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八份、监控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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