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甲自2019年6月开始,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前提下,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通过网络销售假冒PREFECT D1ARY完美日记眼影产品,从中牟利。其中,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庄某甲以庄某乙名义在网店销售假冒完美日记眼影的交易成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86971.4元;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庄某甲以胡某某名义在网店销售假冒完美日记眼影的交易成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4105.63元;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庄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在网店销售假冒完美日记眼影的交易成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6818.2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庄某甲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缴获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小鹿)367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小猪)55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斑虎)91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眼彩(小狗)43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猫咪)79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大熊猫)10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小熊猫)10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探险家十二色眼彩(冰狼)10盒(经鉴定,119.9元/盒),PERFECT DIARY中国国家地理眼影焕彩梯田11盒(经鉴定,144.9元/盒),PERFECT DIARY中国国家地理眼影粉黛高原9盒(经鉴定,144.9元/盒),PERFECT DIARY中国国家地理眼影赤彤丹霞10盒(经鉴定,144.9元/盒),PERFECT DIARY中国国家地理眼影碧蓝湖泊10盒(经鉴定,144.9元/盒)。上述查获的物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14289.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
5.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川
检察官助理 薛静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
3.扣押假冒注册完美日记(PERFECT DIARY)商标的眼影705盒、SAMA台式电脑1台、打单机1台、苹果手机2台,上述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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