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季,被告人庄某某在距蒲城县**镇**村500米东南田地开办狗场,起初以养狗、遛狗为主,后庄某某在狗场利用建设好的遛狗跑道,组织附近的猎犬爱好者进行赛狗赌博活动。每次赌博的具体时间由被告人庄某某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参赌人员,其先后雇佣张某某(没有到案)、白某某、吴某某负责对狗,朱某某(没有到案)负责登记、收钱,元某某协助朱某某,并在狗场赛狗时卖饭和饮料,党某某负责摄像,王某某负责开机器,直至2019年2月份狗场因违建拆除。被告人庄某某其在赌场的获利主要用于其母亲看病。被告人庄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元某某、闫某某、梁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吴某甲、景某某、廉某某、党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书证:庄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 (**赛道群)、白某某提供与元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未到案证明、狗场照片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利用抽头渔利的方式,在其经营的狗场组织利用赛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化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零散材料8张。
3.随案移交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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