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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年某甲、年某乙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709号

被告人年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年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小学前行**米**号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年某甲、年某乙涉嫌盗窃罪,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年某甲、年某乙经合谋后,两人携带作案工具胶钳、螺丝刀、介指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沙溪**局无人居住的宿舍区。两人用作案工具胶钳等工具将镶在仓库铁皮上的螺丝扭开后进入仓库内盗窃了三种型号电缆共重约300公斤。被告人年某甲、年某乙将电缆用自行车运到该工地旁边无人居住的宿舍区空地用刀具将电缆剥开胶皮,年某乙将电缆胶皮叠好后放到旁边的空宿舍房间床下,两人将铜线用六个纤维袋装好带走。随后,年某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聂某某,由聂某某开一台汽车到黄岐陈溪村西环桥底一处路边将上述盗窃得来的铜线拉回聂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经营的废品收购店里。聂某某明知这是年某甲、年某乙盗窃得来的电缆铜线,其以19元每斤的价格收购,经秤重约300公斤。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聂某某将年某甲、年某乙盗得的铜线卖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回收经营部,并通过微信将12000元人民币转账给年某甲,年某甲和年某乙两人各分得赃款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年某乙、年某甲、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 10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乙、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年某乙、年某甲、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天乐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年某甲、年某乙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聂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小学前行**米**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二十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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